惠民殡葬政策

绵竹市惠民殡葬政策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全市城乡居民基本殡葬需求,减轻群众办丧负担,全面建成覆盖全民、统筹城乡、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多层次殡葬保障体系,基本实现殡葬服务的普惠性、均等化。根据《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5号)、民政部等十六部委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推动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民发〔2018〕5号文),《民政部关于全面推行惠民殡葬政策的指导意见》(民发〔2012〕211号),《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民政厅等十一部门印发的《关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通知》(川民发〔2016〕126号)等文件精神,按照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全面实施绿色惠民殡葬政策的意见》(川民发〔2019〕55号)和德阳市民政局、德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德阳市绿色惠民殡葬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德民政发〔2019〕4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惠民殡葬政策,是指按照“保基本、广覆盖、可持续”原则,以保障居民基本殡葬服务需求、鼓励绿色低碳节地得生态安葬方式为目的的保障或奖补政策,主要包括基本殡葬服务保障政策和节地生态安葬奖补政策。

 

 第二章  政策保障对象

第三条  基本殡葬服务保障政策的对象是具有绵竹市户籍,并在合法殡葬服务机构火化的人员。

第四条  节地生态安葬奖补政策的对象是采取节地生态方式处理骨灰,且为绵竹市户籍人口中的下列困难人员:

(一)特困供养对象;

(二)低保对象;

(三)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

(四)城镇“三无”人员(无劳动能力、无收入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

(五)低收入困难家庭人员;

(六)生前生活特别困难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  节地生态安葬是以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为价值导向,鼓励和引导人们采用树葬、海葬、深埋、格位存放等不占或少占土地、少耗资源、少使用不可降解材料的方式安葬骨灰。具体认定标准:

(一)骨灰深埋,不留坟头,不立碑;

(二)骨灰播撒,不留坟头,不立碑;

(三)骨灰进行树葬、花葬、草坪葬等,不留坟头,不立碑;

(四)与殡葬服务单位签订骨灰寄存协议,并承诺寄存期满后,不保留骨灰,由殡葬服务单位对骨灰进行处置。

(五)在公墓采用壁葬方式安置的,壁葬面积不得大于0.3×0.4㎡。

(六)在公墓采用墓穴方式安置的,墓穴占地面积不得大于0.3×0.4㎡,墓碑采用卧碑,倾斜度不得大于15°。

(七)以不保留骨灰为目的的其它生态安葬形式。

 

 第三章  保障项目及补贴标准

第六条 (一)基本殡葬服务项目主要包括遗体接运、遗体存放、遗体火化、骨灰寄存等四项,但不限于此四项,补贴标准按照每具遗体火化1000元的标准进行定额补贴。根据相关规定,遗体的运送应由殡仪馆承办,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经营性的殡葬运送业务,否则不予补贴。

(二)属于本细则第四条规定的节地生态安葬奖补政策对象且符合第五条认定标准,丧属可申请节地生态安葬奖补金1000元。

 

第四章 办理程序

第七条  惠民殡葬补贴办理程序:

(一)保障对象死亡后在绵竹市殡仪馆火化的,惠民殡葬补贴在殡仪馆内的民政局惠民殡葬办理点办理,并提供以下资料:

1、逝者身份证、户口簿及复印件;

2、死亡证明原件;

3、申请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及复印件;

4、填写《绵竹市居民惠民殡葬补贴确认单》。

(二)保障对象死亡后在绵竹市殡仪馆火化,因材料不齐等原因不能在殡仪馆内的民政局惠民殡葬办理点办理的,由直系亲属在逝者户口所在地的村(社区)办理,并提供以下资料:

1、殡仪馆出具的火化证及复印件;

2、殡葬收费票据复印件;

3、逝者身份证、户口簿及复印件;

4、申请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和居民社会保障卡复印件;

5.填写《绵竹市居民惠民殡葬补贴确认单》。

(三)绵竹市户籍居民在异地死亡就地火化的,由直系亲属在逝者户口所在地的村(社区)办理,并提供以下资料:

1、异地殡仪馆出具的火化证及复印件;

2、殡葬缴费票据复印件;

3、逝者身份证、户口簿及复印件;

4、死亡证明复印件;

5、申请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和居民社会保障卡复印件;

6、在村(社区)填写《绵竹市居民惠民殡葬补贴确认单》。

第八条  节地生态安葬办理程序:

属于节地生态葬奖补政策对象的,安葬于本市合法公墓内,且符合节地生态认定标准的,由直系亲属在逝者户口所在地的村(社区)办理,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逝者身份证、户口簿、死亡证明、火化证原件;

(二)、申请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和居民社会保障卡复印件;

(三)、节地生态安葬申请书;

(四)、公墓出具的节地生态葬确认书;

(五)、填写《绵竹市居民节地生态安葬补贴确认单》;

 

第五章  资金结算与保障

第九条  (一)在市殡仪馆补贴点办理的,由市殡仪馆在政策范围内直接减免或垫付。市殡仪馆每月汇总补贴名单,并附《绵竹市居民惠民殡葬补贴确认单》、逝者身份证、户口薄、死亡证明复印件及申请人身份证(或户口薄)复印件等材料,报送市民政局,由市民政局审定后直接拨付相应金额给市殡仪馆。

(二)在逝者户口所在地的村(社区)办理的,由各村(社区)所在乡镇每月汇总补贴名单,并附《绵竹市居民惠民殡葬补贴确认单》或《绵竹市居民节地生态安葬补贴确认单》,、逝者身份证、户口薄、死亡证明复印件及申请人身份证(或户口薄)复印件等材料,报送市民政局,由市民政局审定后直接支付到申请人社保卡上。

第十条  市民政局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即时兑现惠民殡葬补贴。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将此项经费纳入财政年度预算,及时足额划拨资金,年终按实际支付结算。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二条  市民政局按照上级有关文件和工作要求,编制惠民殡葬保障工作计划,及时反映执行惠民殡葬保障工作的实施情况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办法。

第十三条  我市惠民殡葬补贴资金应专账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侵占、截留保障资金;主动接受监督、检查,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骗取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并追回补贴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绵竹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行。实行期间,国家、省、德阳市有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规定的,从其规定。